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打造一流课程教材体系,根据教育部《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开展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教材是指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综合境外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严格落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要求,严格遵守境外教材选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审核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材审核工作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及联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应履行好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教材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高等院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确定教材建设、编写和选用的规划;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并审议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
第七条 教材审核委员会在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别设立研究生教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本科教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分别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相关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单位负责同志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为成员。
教材审核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编写、修订、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质量;组织对重点教材的规划和审核;核查教材选用的规范,确保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二级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和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其他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教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材审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教材编写、修订、引进和选用工作,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承担本单位教材管理工作领导责任,成员协助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九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落实课程思政建设要求和新医科等建设要求,满足人才培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科评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备案。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水平较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主编除符合教学编写人员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学科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坚持“凡编必审、凡审必严”原则。教材审核工作由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的教材,需在正式出版前,向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教材审核工作组组织校内外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全面审查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三)每本教材审核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校外专家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中“教材编写人员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专家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遵循“编审分离”原则,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该教材的审核专家。
(四)各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需结合教材审核专家意见,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得出最终书面审核意见和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五)各教学单位需做好教材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审核意见、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意见、教材文稿等。
(六)各教学单位初审通过后,将本单位教师编写教材情况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提交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核,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出具学校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校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学校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教材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将教材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通过教材立项方式鼓励教师编写或修订高水平教材、特色校级规划教材。
第十七条 校级规划教材立项申报及管理:
(一)教材立项实行主编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一般须拥有3年及以上相应课程一线教学经验,以确保教材编写质量。
(二)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学校设立教材立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教材编写和出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三)项目以教材定稿并签订出版合同或正式出版为结项必要条件,对未能按时完成出版计划的,取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2年之内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教材立项。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经费将被追回:
1.未按照立项申请书约定完成出版计划的。
2.已获得其他经费资助的。
3.教材正式出版前,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或改变本人作为教材编写者的署名单位。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其他应予以追回的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优先支持立项:
(一)省部级以上一流课程负责人担任主编编写或修订的教材。
(二)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基础学科、四新专业相关学科等领域,具有较大受益面或推广度的教材。
(三)国家高等教育或我校教学急需的教材,目前没有已出版教材或现有已出版教材内容陈旧、缺乏特色、不适应当前教学需要的教材。
(四)具有河北中医学院特色、体现人类文明发展方向、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多元化特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并反映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最新成果的教材。
(五)系列教材、立体化教材、新形态课程教材建设和出版。
第十九条 教师编写校级规划教材需先进行教材立项审批,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批。立项审批通过后,教师方可进行教材编写。教师受邀参加外单位教材编写,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将教材编写的相关信息(教材名称、主要内容、编写人员及单位信息等)报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是教材选用的主体,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各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所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基本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政治方向,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较高的科学质量,体现相关学科专业最新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理念。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遵循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涉及的相关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或省部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校级优秀教材等相关学科专业公认水平高并广泛应用的优质教材。提倡选用近五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三)国(境)内教材无法满足教学需求时,可选用高水平,优质的国(境)外教材,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翻译、影印出版的国(境)外教材。对国(境)外教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等特点,并被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广泛采用。
(四)同一专业相同课程,应选用相同的教材。教材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因授课教师变动或其他原因而随意更换。
(五)教材必须列入课程大纲,因课程内容调整(变动内容超过三分之一),确需更换教材的,可在修订课程大纲时,同步提出教材更换申请。
(六)原则上一门课程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其它课外读物不得进入教材征订清单。教学参考书及辅助读物可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购买。对不符合选用程序和选用要求的教材,绝不允许进入课堂。
(七)专业选修课、实验技能课教材,在无权威版本可供选择时,为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允许选用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我院教师参与编写的教材;涉及全校性的公共课、专业主干课教材,原则上不得选用自编教材,特殊情况下需经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新开课程教材或原有课程更换教材,需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教材选用审核工作一年两次,一般于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进行。
(二)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或更换申请,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材选用审批表》,报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审定,并提供拟选用教材样书。
(三)二级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依据教材选用原则组织审核,通读拟选用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审核结论分为“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的教材,教材审核工作组应为其推荐备选教材,待课程负责人选定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教材选用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学校汇总后提交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教师选用教材提供方便,引导教师加强教材研究,关注本专业领域出版动态。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应设立教材样书,展示新近出版的教材、特别是获奖教材及优秀教材,供教师阅览。
第六章 教材发放
第二十五条 教材发放范围
(一)凡属于教研室教学编制的教师,可领取本学科教材及实验指导各一册,附属医院教研室任课教师、各医院带教教师、外聘教师均可领取本学科教材一册。
(二)实验技术人员可领取本学科教材及实验指导各一册。
(三)凡兼有两至三门课程的教研室,教师每人可领取一本基本教材,其它教材则按谁使用谁领取的原则发放。
(四)教师听其它学科的课程或者行政人员、在职研究生听课一般不能领取教材;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承担部分课程,可按教师用书对待。
(五)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可领取本科生、研究生教材一套,以备公阅;各二级教学单位可领取本专业教材一套和部分相关学科教材,以备公阅;教务处临床教学管理科、附属医院的教学办公室可领取临床各科教材一套,以备公阅。
(六)除以上规定外,各部门、各教研室自行采购的公阅书籍、教材,教务处不负责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 教材发放办法
(一)凡需要领取教材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及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同志同意签字后,可到教务处教材科领取。
(二)凡需要领取带教教材的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带教教师,由该院教学管理部门与临床教学管理科联系,由临床教学管理科提出发放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发放。
(三)外聘教师的教材由所聘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聘二级教学单位同意,并经教务处确认后可领取授课用教材。
(四)学校开展国内交流需要的赠送教材,须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五)学校开展国际交流需要的赠送教材,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六)学生自愿购买教材,与教材供应商直接进行结算,教务处协助教材供应商为学生发放教材。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教材建设投入,落实推进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教材建设工作,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将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与评价纳入教学督导工作、学生评教工作评价体系,各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定期对本单位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申请更换,并相应修订课程大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修订、引进、选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材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教材管理办法》(冀中医教〔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