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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体育保健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6】 点击量:【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规范我校体育保健课教学管理,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艺体〔2002〕13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能免修。确身体异常、残疾或伤病康复期等原因不参加普通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 体育保健课是以康复、保健为主的适应性体育课程。以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等运动人体科学知识为基础,根据学生自身的健康状况科学制定运动处方,通过参加适宜的、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的目的。

公共课教学部为体育保健课的教学主体单位,负责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及成绩评定。体育教师应根据保健的规律,针对学生的身体情况进行体育教学,并合理安排运动量;在教学组织上应坚持统一教学、分组教学和个别教学相结合;教学过程中应因材施教遵循“因人而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 体育保健课是大学体育课程的有效补充,必须执行体育课教学常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

(一)身有残疾,并有民政部门提供的残疾证明;

(二)高考体检明确记载有先天性或器质性心脏病史或其他重要脏器严重疾病(并已治愈符合入学体检规定),且新生体检复查情况与之相符者;

(三)因手术、重大疾病未愈、意外伤害,经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认正处于恢复期内,不适于进行剧烈体育运动者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的理由:

(一)高考体检及新生体检复查中隐匿病情或未能如实反映病况者;

(二)因体型、体质或技能等原因,不能达到某些运动标准的情况,不作为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的依据。

第七条  体育保健课成绩评定

(一)学生的体育保健课成绩按国家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及体育保健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二)体育保健课成绩登记在“备注”一栏,标注“保健”,最高分为80分;

(三)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生每年可申请免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八条 申办流程

凡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办理,无合理事由逾时不办者,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办;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者,需及时办理;残疾学生只在第一学期办理体育保健课申请手续即可,其它学期可不再办理手续,直接到体育保健班上课。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本人在校园网--教务处网站“教务常用表格下载专区”下载《体育保健课申请表》;

(二)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理由,并提供二级甲等或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不能参加普通体育课程的诊断证明(包含期限以及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等说明),由校医务室提出审核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签字盖章;

(三)公共课教学部核查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公共课教学部进行体育保健课教学安排;

(五)申请表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体育教研室;

(六)体育保健课申请材料属于学生健康档案,须存档备查;

(七)符合申请条件学生,因隐瞒病情未申请,而参加正常体育教学、训练、比赛等体育活动,由此引起后果,责任自负。

第九条 体育保健生评奖评优办法

体育保健生获得“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资格并通过大学体育课程考核者,可按相关文件要求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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