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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16】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中医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中医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条须由本人及家长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假长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申请获得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请假期满来校报到时,应到招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未报到或请假期满逾期一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严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不计入学习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患病,经学校规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短期内不能恢复,且不能坚持或不适合入校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入伍不能按期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要求执行。

(三)其他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后,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报名资格、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等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提请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前,要告知学生本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到或事先未请假的,不予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以上(含)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部分为五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制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制为5年的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学制为2年的专接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学制为3年的专接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休学、退学警示(降级)和保留学籍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而未续假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个人表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勤情况可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法,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反馈并做累计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和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批准后方可生效。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除急诊外,病、事假均需事先请假,事后补假无效。

学生一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一次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次请假超过7天的,报教务处批准。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持《河北中医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回执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教学基地教学与实习期间,请假在7天(含)内,由教学基地批准;7天以上的,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含)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带教教师交代清楚,以免影响后续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均为考试课,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结果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学生过程性考核成绩在结果性考核前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确身体异常、残疾或伤病康复期等原因不参加普通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最高分为80分,成绩单上标注“保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年必修课总学1/3的,给予退学警示(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优良并学有余力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由此获得的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并标注“违纪”、“作弊”,学校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重新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相当,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注“取消考核资格”:

(一)缺课(含请假)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及以上;

(二)实践教学环节缺课1/3及以上或上交作业、实验报告不足1/3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补考、重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或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或重修,可重新选修或改修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学生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在学制年限内有两次机会。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与该课程首修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成绩以卷面成绩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注“补考”“重修”。补考、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评先评优、推免等环节按60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如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可在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补办缓考手续。因病缓考持医院诊断证明,特殊事故须持特殊事故证明。办理人须及时将批复的《缓考申请表》分别交教务处考务科及课程所在教研室备案。缓考考试一般在下学期和补考同时进行。学生缓考成绩按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考核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注“缓考”。

第三十条 旷考

学生无故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成绩以“0”记,并在成绩标注。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在毕业前只允许重修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次专业

(二)符合转入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文科类学生不可转入只招理工科类考生的专业

(三)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色、教学资源实际情况,各专业可转入的人数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总人数的8%(含),依学校当年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政治表现良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相关要求;

(五)入学后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全部格;

(六)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列本专业年级前20%(含)。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符合转专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不受上述第三十条(一)(五)(六)条件限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生休学复学后,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二)退役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供休学创业申请书和有关创业的证明材料,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三)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五)应予降级、退学或接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六)色盲色弱的学生申请转入医学类、药学类、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者;

(七)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申请转专业者,或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适合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和公示要求,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处理: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二)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或累计请假且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不超过3年。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复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学业预警与帮扶、退学警示(降级)及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与帮扶机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实施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本科生学业预警与帮扶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本专业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退学警示(降级)1次。退学警示期为1年,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须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后2周内办理退学警示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退学警示前考核合格的课程,退学警示后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记载;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次记分;未修课程或已修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符合休学条件,且一学期缺课已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但本人执意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七)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在退学警示期内所取得的本专业必修课学分低于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三分之二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须经家长签字,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退学决定书在学校网站公示15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二)提交申请时所获总学分数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数的70%以上;

(三)学分绩排名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

(四)课程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五)于第5学期(五年制本科为第7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补考或者重新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及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核对学籍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负责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中医教20173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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