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由学校组织、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情节,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规主要情节等信息如实记录在《河北中医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中,由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考务科。
考场巡视员发现考生有上述违规行为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记录,并通知在现场的监考人员,同时将相关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并提交相关物证,由教务处按上述相关条款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在考场视频录像监控或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或作弊行为,由教务处通报有关教学单位,按第十二条处理,已认定的成绩无效,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教务处接到监考人员递交的学生违规记录和材料后,立即着手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事实认定后,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在试卷及《考场情况报告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出具《河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告知书》,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考生对以上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日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教务处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教务处按相关工作程序进行核查并确定处理结果。
若考生对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结果无异议,教务处将《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告知书》(学生签字、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一份递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违规学生相应纪律处分;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当事人;一份由教务处留存。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将该考生违规试卷随本班考生试卷一起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违规学生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到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等失职行为的,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