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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6】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考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都要进行考核,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也需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应当坚持学术诚信与品格塑造相结合、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均为考试课,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

第六条  所有课程都应当进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以下简称期末考试)。

第七条  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改革,以重过程-多元化-考能力为导向,探索非标准化考试等新型考核模式,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成绩评定与记载方法等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说明。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应统一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分别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实验学时大于等于16学时的课程或独立设置的实验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计划,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组织实施并评定考核成绩。

第十条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确身体异常、残疾或伤病康复期等原因不参加普通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最高分为80分。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资格审查

(一)凡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学业情况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方可参加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注“取消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缺课(含请假)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

2.实践教学环节缺课1/3及以上或上交作业、实验报告不足1/3者

(二)参加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取得相应考核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可。

(三)学生通过选课程序选课成功,且出勤和完成学业情况符合选修课程相关规定者,方可参加选修课课程考核。

(四)任课教师认真核查学生考核资格,于考试前一周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同志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考试规章制度,研究决策考试重大问题,推进考试改革组织与管理考试工作,监督、检查全校考试工作的实施、考风考纪及考试环境等。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安排全校考试工作等。

各教学单位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委书记、督导专家和教学秘书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试相关制度建设、考试改革和题(卷)库建设工作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巡视检查考试执行情况进行考试分析和结果反馈等。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考试各环节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院(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部署学校考试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全院教职工大会进行考试动员和培训,学习贯彻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监考教师职责等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考试的各项具体要求,包括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登统、考试分析与结果反馈等内容。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术诚信、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加强学生心理疏导,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第十四条  考试周期间学校设巡考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和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巡考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考场纪律和考生执行纪律情况等,并及时作好巡考记录。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工作。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当年校历和教学任务书,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完成,期末考试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期末考试周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1—2周,主要科目为期末考试周前2周结课的课程。各教学单位认真梳理期末考试周考试科目,于每学期第10周将《期末考试周课程反馈表》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于学期结束前4周完成学校期末考试安排并予以公布。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跨教学单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指同一授课单位面向全校不同平行班开设,且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同一门课程。此类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等应当统一。

(三)其他非期末考试周考试: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安排。一般在课程结束后1—2周内完成。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于结课前2周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考试申请,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考试,并归档考试安排等相关材料。

(四)公共选修课(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自行确定考核时间,或随堂考核,或安排在本课程教学周最后一周进行。线上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时数确定:49学时以内课程,考试时间为60分钟;50~89学时的课程,考试时间为90分钟;9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半开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机考、技能操作等。过程性考核可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形式:平时作业、综合性大作业、实验报告、课堂表现、阶段性测验、团队作业、教学实践活动、学习过程的总结与反思等,教师亦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行之有效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改革。如改变考试方式,任课教师需于第10周前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同意、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期末考试周课程反馈表》标注。

第十八条  考场安排

(一)以教学班为单位,考生隔位就坐。

(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考场要干净整洁,桌斗清空,桌面、地面、墙壁无纸张、无乱写乱画。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第十九条  主考、监考

(一)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主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监考(含公共课)。每个考场设主考1名,考生人数在70人以上的考场,设监考2名,70人及以下考场,设监考1名。主考单位负责提前领取试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密封装订试卷,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待评。

(二)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所在教学单位协调,并报教务处备案。各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其监考(尤其是不具备监考资格的校外人员或不在编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及时处理违纪、作弊及其他考场偶发突发事件。

(四)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每天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和监考人员的考勤,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条  命题原则

(一)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基础,反映课程教学要求,覆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考查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综合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应注重对学生专业思维、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二)命题要符合教育测量学要求,按章节、能力层次对考试内容、试题难易度、区分度、题型、题量、试题分值等进行科学设计,组成试卷。无偏题、怪题,题量适中,中等水平的学生在限定考试时间内完成答题。试题分值分布合理,预期考试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考试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三)客观题和主观题比例恰当,鼓励提高非标准化命题占比,倡导采用综合性、开放性和客观结构化考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对接行业准入标准,相关课程考试题型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题型积极对接。

(四)教考分离。鼓励各课程组采用题库组卷、自命题和邀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多渠道方式进行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要求

(一)同一学期内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若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应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二)含有实验且小于16学时的课程,实验内容应占一定比例。大于等于16学时或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应单独命题。

(三)闭卷考试命题要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试题结构合理优化,要对接国家考试标准,科学设计记忆、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试题比例;难中易比例为3:5:2左右;题型多样化,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原则上主观题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综合型、应用型试题或非标准答案试题比例不低于10%。医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客观题部分要采用A1、A2、A3、A4、B1型试题。

(四)开卷考试命题一般为综合性、开放性题目,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开卷考试命题的答案不应当含有可从教材、资料或其他允许携带的物品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资料或物品的范围。口试应当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人数准备足够的试题套数。并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答题时间,学生随机抽取考核题目,并做好口试过程记录。

(五)试卷总分为100分。每门课程至少设计A、B两套难度、区分度相当的等值试题,每套试题均应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合理细化到小分,可能有不同回答的试题要有给、扣分原则。两套试题重复率不高于20%,如有必要,应当设计多套试卷。连续三年同一课程试卷重复率一般不高于30%,

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题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

(六)命题表达应清楚、完整、准确、简明。文字、符号、单位、公式及插图、图表等应工整、清楚、准确,前后一致,符合相关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互为解答,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题目不隐含答案。备选答案数量一致,多项选择题应有5个备选答案。

(七)命题教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不得参加辅导答疑,包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第二十二条  题库建设

各课程组要积极开展试题库(试卷库)建设,定期对试题库(试卷库)进行维护、更新、添加。要积极推进专项题库建设,如各类医师资格考试题库、临床技能考试题库、各类大赛的题库建设,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网络平台(如考易系统、题库平台等)为学生提供日常学习检测或各类考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命题程序

(一)成立命题小组。命题教师由授课单位指定,成员应包括教研室主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等。命题人应熟练掌握教学大纲要求、授课对象和课程特点,熟悉命题原则和命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所有命题小组成员填写《保密责任书》。

(二)编制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双向细目表是编制试卷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题目的类型及试题数、分值分配;取样范围及各章节的试题数分配、分值分配;各认知层次(记忆、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分值分配;难易度分布等。如部分课程有特殊要求,可提出适合本课程的命题双向细目表,报教务处批准后使用。

(三)命题。根据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原则和命题要求拟定试题。试题的排列先易后难,先记忆、理解,后分析、综合,再评价。

(四)校对。命题小组对完成的试题要认真校对、试做,有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编制参考答案,拟定评分标准。

(五)排版。严格按照学校试卷基本格式(模板)组建试卷。

具体要求:B4版,横排,两列;试卷上、下、左、右页边距为2cm(带密封线的答题纸或试卷,左侧页边距为3.8cm);排版正文用5号宋体,标题用3号黑体;标题注明:学年、学期、适用专业、科目名称(另起一行)。     

(六)审核。命题小组成员填写《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教研室主任审核试卷并签字、盖章后指定专人按教务处要求准备报送。

第二十四条  试卷材料报送

(一)A、B两套等值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电子版;

(二)A、B两套等值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纸质版1份(A4纸双面打印);

(三)《河北中医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纸质版1份(表中“命题教师”处需填写命题小组成员,“审核人(签名)”处为命题小组组长签名);

(四)《河北中医学院课程考核命题保密责任书》1份(需填写命题小组成员及其身份证号);

以上材料均需盖教研室章。

(五)《命题双向细目表》一式2份:由教研室和教学单位各留存1份。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全过程由教务处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结束后按考试要求分捆密封并盖章,有关责任人在封条上签字(或盖章),教务处要认真核对考试课程、班级、人数、试卷份数等相关信息与封条所标信息是否吻合,封存备用,考前不准启封。

第二十六条  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于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题的命题、审题教师和保管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密或变相泄密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用备用试卷,同时按学校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签订保密协议的印刷厂印制人员要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随意丢弃。印刷废弃试卷或底稿由专人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主考单位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密封装订试卷,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待评阅。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回收全部试卷材料(含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由授课单位组织评阅。

(一)评卷开始前,教研室主任全体评卷教师严肃评分纪律,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评卷。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送分,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避免误判、错判、漏判。

(二)评卷小组先试评出标准卷,然后正式转入评卷阶段。评分细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评卷过程严格实行流水作业。要客观、公正,杜绝人情分、印象分。

(四)评卷、核分、签字一律用红色墨水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

(五)评卷具体要求  

1.实行给分制,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计分,得分给出分值,不得分为“0”。

2.简答、论述等主观题评阅标示给分点。填空题需对每个空格标示给分点,判断题、选择题等在小题题目前标示给分点,每道大题得分记在大题题目前,同时记入卷首各大题成绩栏内。合分后将总成绩计入卷首总得分。评卷教师需在试卷“阅卷人”和试卷首页手签全名。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3.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手签全名。

第二十九条  复查

评卷结束后,评卷教师交叉复核并签字,对错评、漏评、掌握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的要及时更正,评卷人、复核人共同签字。复查率不低于20%。

第三十条  复审

各教研室主任对已评阅试卷进行复审,填写《试卷评阅复审情况登记表》(教研室用),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如需更正,由复审人与评卷组长共同签字。教学单位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填写《试卷评阅复审情况登记表》(教学单位用),并将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于下学期初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阅后试卷要按试卷存档要求妥善保管。未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在课程成绩中以“平时成绩”体现,结果性考核在课程成绩中以“期末考试成绩”体现。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一般为40%左右,具体占比和考核要求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四条  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的学生,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最高分为80分,并标注“保健”。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相关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缓考、补考成绩按首修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与结果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考核实际成绩记载,并分别标注“缓考”、“补考”。

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及格,评先评优、推免等环节按60分计。

旷考成绩以“0”分记,并标注“旷考”。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无效,成绩以“0”分记,并标注“违纪”、“作弊”。

第九章  成绩登统与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教研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时,对缓考、补考、重修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情况应分别标注,并将成绩录入在相应成绩栏内。

过程性考核成绩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期末考试前录入完成;期末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登统。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录入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学生成绩册一式4份,成绩册封面要求项目填写完整,教研室主任复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学籍科。任课教师、评卷教师和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成绩一经报送,不得随意更改。如经核实确有错误需要更正者,须履行成绩更正手续,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成绩更正报告单》,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学籍科进行成绩更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结束两周后,即可上网查询成绩。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做好补考报名准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可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成绩核查与成绩更正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和所有评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与登统负责,教务处对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按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章  考试分析与结果反馈

第四十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运用教育测量学方法及时进行考试分析和结果反馈,并针对考试结果进行教学反思,提高教学质量。

(一)考试分析(阅卷结束1周内完成)

1.要求:阅卷结束1周内,任课教师对课程考试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后,填写《课程考核分析报告》一式2份,一份由教研室随试卷归档,一份交所属教学单位备查。

2.分析内容

1)考试成绩分析:结合考试基本情况,包括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各分数段分布情况,对学生答题情况(包括使用同一试卷不同考试班级)进行分析,了解学生对不同认知层次知识掌握情况等。对成绩未呈现正态分布或不及格率过高的课程要重点分析其原因并改进措施。

2)试卷质量分析:根据考试结果深入分析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难易度、区分度,考试信度、效度,教学目标达成度等,不断提高命题质量。

3)教学反思:针对考试反映的问题,如学生错误率较高的试题、普遍未掌握的重点及难点等,结合学生平时课堂学习、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知识掌握、实践教学等情况,及时进行各章节学时分配调整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改进,进行教学反思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结果反馈(下学期开学后前2周完成)

1.要求:针对上学期考试情况,各教研室要安排任课教师到相应班级进行结构化和个性化反馈。反馈具体安排要在新学期开学前1周通知到班级,反馈一般安排在开学后前2周进行,每门课程的反馈时间不低于30分钟。同时,还可以通过建设课程微信群、邮箱、班级QQ群等形式进行辅助反馈。

对已进入实习的班级,可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将《课程考核分析报告》发至学生所在实习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由其将考试情况反馈至每位同学。

各教学单位开学第1天将本单位各教研室反馈安排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查。

2.反馈内容:班级考试整体情况、学生答题情况、知识点掌握情况等,对普遍掌握率低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并对个别学生进行针对性个性化反馈。

(三)考试工作总结

反馈结束后,结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各教学单位汇总本单位考试结果反馈情况,对本单位本学期考试管理工作和反映出的教学问题检查自评,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本学期考试工作自评分析报告。要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与帮扶,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评价和反馈功能。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督导、评估和反馈,以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章  试卷存档与销毁

第四十二条  试卷统一由教研室存档。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材料均要进行存档。每门课程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云阅卷)一律采用学校统一试卷首页,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按考场装订,连同考试其他材料,按学期保存;缓考、重修考试试卷按学期保存;作弊学生试卷与该班学生试卷共同装订。

(一)过程性考核材料

1.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2.过程性考核的考核试卷、作业等材料;3.各项过程性考核成绩;4.过程性考核总成绩。

(二)期末考试材料

1.试卷材料装订顺序:(1)试卷存档首页(内容务必填写完整、字迹清楚);(2)空白样卷;(3)学生试卷。

2.答题纸装订顺序:(1)试卷存档首页;(2)空白样卷;(3)答题纸。

3.答题卡:按学号排序后放入答题卡专用袋。

(三)缓考、补考、重修考试试卷材料

原则上以教研室为单位,一学期装订一本,如确因数量较多装订不便的,可以一个或多个课程为单位分开装订,试卷封面上注明“(卷一)”或“(卷二)”字样。

1.试卷装订顺序:(1)试卷存档首页;(2)各科目试卷。

2.答题纸、答题卡存档要求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

(四)其他材料装订顺序

1.试卷归档目录;2.考场情况报告单;3.命题小组名单;4.命题双向细目表;5.命题保密责任书;6.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7.A4纸空白样卷(A、B);8.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9.阅卷小组名单;10.试卷评阅情况复审表(教研室用);11.学生成绩册(含过程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12.课程考核分析报告;13.考试结果反馈安排;14成绩更正报告单(若没有成绩更正,则不用附)。

第四十三条  所有试卷归档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四十四条  试卷销毁。各教学单位不得私自销毁试卷及相关材料。超过试卷存放期限的试卷、答题纸(卡)等材料,各教学单位填写《河北中医学院试卷销毁审批单》,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按相关要求每年组织一次集中销毁。

第十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五条  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按监考员要求就座,做好考试准备。迟到15分钟及以上禁止入场,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二)考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备查。证件丢失者,须于考试前到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考试证明(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辅导员签字、照片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三)学生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如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可由辅导员在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补办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四)考生的试答题纸(卡)、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收回,严禁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五)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六)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核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其它所有纸介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功能的电子设备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或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工具。

(七)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专业、年级。答题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凡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八)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要保护自己的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考试时间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九)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四十六条  监考员(主考、监考)职责

(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严禁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考试期间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聚集聊天、看书看报、擅离职守、给考生暗示答案、无视违纪作弊行为或不予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一经确定,必须按时参加监考。因故不能监考的,需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到者,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主考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试材料并履行交接手续,检查试卷密封情况,试卷份数、考场人数是否正确。

(五)监考员至少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公布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监考员姓名等信息,做好考场清场。

(六)正式考试前,监考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引导考生将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安排考生按要求就坐,检查考生学生证、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核验考生身份;主考宣布考场纪律,宣读考生须知,保护试卷。

(七)分发试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及试卷份数,说明试卷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应予答复。

(八)开考后,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考生禁止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九)严格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主、监考人员及时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人数相符,核对无误后密封装订。

(十一)监考员密切监督考场情况,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警告、劝阻;劝阻无效、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既成事实,要如实填报违规情节,收缴违规证据,监考员和违规考生签字,按《河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要求,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十二)监考员若有本条(二)(三)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相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巡考职责

(一)巡视、检查各考场环境和考场秩序,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二)检查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岗,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及时处理。

(三)检查考生是否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作弊的考生有权按学校考试违规相关规定处理。

(四)在考场巡视单上如实填写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并签字。巡考结束,校级巡考人员将《考场巡视单》交教务处存档,各教学单位巡考人员将《考场巡视单》交本单位存档。

第十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河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收到留校察看、记过、警告、严重警告处理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十条  考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章  缓考、补考、重修、旷考

第五十一条  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2周进行。

第五十二条  缓考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病(急病、慢性病急性发作)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如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可在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补办缓考手续。因病缓考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住院证明,特殊事故须持特殊事故证明。经辅导员及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人及时将批复材料分别送至教务处考务科和课程所属教研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或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或重修,可重新选修或改修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二)学生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在学制年限内有两次机会。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三)学生违纪、作弊的,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五十四条  旷考

学生无故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参加考试视为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冀中医教〔20141号)《河北中医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冀中医教〔2017〕31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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